舍伯吐二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
第一條 為規范教師職業行為,保障教師、學生的合法權
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》《教師資格條例》《事業單位人員申訴規定》《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》《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》等法律法規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全體教師。
第三條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應包括但不限于《中小
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負面清單》《中小學教師行為規范》列出的行為。
第四條 本辦法處理包括批評教育、誡勉談話、責令檢查、
通報批評,調離原崗位,以及取消在評優評模,職稱評定,崗位聘用等資格。
屢教不改的及時上報上級機關,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。
第五條 學校成立師德師風工作領導小組,對發現和舉報的教師存在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,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,視情節輕重給與相應處理。作出處理決定前,應當聽取教師陳述和申辯,學校要聽取學生意見,同時聽取其他教師、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。
第六條 給與教師處理,應當堅持公平公正、教育與懲處
向結合的原則;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、清潔、危害程度相適應,應當事實清楚、證據確鑿、定性準確、處理恰當、程序合法、手續完備。
2021年3月